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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宿州工程建设造价协会,简称宿价协,英译名:Suzhou Construction Cost Association,  缩写为Scc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工程造价咨询(代理)企业、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员)及工程造价领域的资深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全市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为政府、行业和会员提供服务;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工程造价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和诉求;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行为,引导会员遵守职业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在推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持续发展中充分发挥本团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宿州市民政局监督管理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党建工作。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宿州市银河一路与磬云路交叉口御品华府53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推动工程造价行业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咨询业务操作规程等行规行约,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评比活动,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行业自律机制;


    2、研究和探讨工程造价行业改革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行业的调查研究工作,倾听会员的呼声,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3、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和批准开展以下工作,协助开展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日常业务工作。组织行业培训,开展业务交流,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与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工程造价先进单位会员、优秀个人会员及优秀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评选和推介等活动;代表宿州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和全省同行建立联系,履行相关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为会员开展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


    4、依照业务指导单位的有关规定办好协会的网站,出版《宿州工程造价》期刊,代发工程造价专业和教育培训等书籍,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咨询服务。


    5、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和行业内外关系,受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中执业违规的投诉,对违规者实行行业惩戒或提请政府指导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工程造价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会员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造价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 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直到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秘书处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采取单独或联建等形式组建党支部,抓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协会要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党支部参与社会组织重要会议和重大事项的讨论决策。社会组织党支部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引领社会组织发展,全面执行党章规定的基本义务,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社会组织精


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工作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俸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 5日内,经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指导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6年9月9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